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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香广犯盗窃罪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广,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香广,农民。2012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香广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代理检察员吴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香广、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1、2015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香广至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69号底楼西数第五间仓库处,以踹门后钻门方式进入仓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的宇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以及摆放在该处的海飞丝400ml装洗发水2箱、飘柔“绿飘”200ml装洗发水6箱、夏士莲5ml小包装洗发水1箱、黑人薄荷味牙膏1箱、佳洁士炫白牙膏3箱、中华健齿白牙膏1箱,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71.32元。2、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香广至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69号-13号仓库处,先后两次分别以踹门后钻门、拉卷帘门方式进入仓库内,窃得好福超市摆放在该处的稻花香白酒38箱、西塘花雕酒39箱、劲酒3箱、长城葡萄酒1箱、扪一口白酒6箱、致中和五加皮酒4箱、奥妙牌洗衣粉2大袋、雕牌洗衣粉2大袋、立白牌洗衣粉1大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3箱,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349元。现部分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黄香广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商城副食品5号“中伟木业”仓库处,以拉断床栅栏后爬窗方式进入仓库内,窃得被害人姚某的蓝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以及摆放在该处的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17箱、太太乐鸡精2箱,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33元。现被盗车辆、部分调和油及鸡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5年1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香广将盗窃所得西塘花雕酒、稻花香白酒等物贩卖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社区姜家厍77号底楼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家和福超市内,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黄香广处以1200元的低价收购稻花香白酒10箱、西塘花雕酒15箱,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70元。2、2015年1月22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经事先商量,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驾车载被告人黄香广至其藏匿赃物的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69-10号房子底楼北数第二间房间,从该处装运稻花香白酒10箱、西塘花雕酒10箱、劲酒1箱,并以11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3、2015年1月25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驾车载被告人黄香广至其藏匿赃物的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69-10号房子底楼北数第二间房间,从该处装运稻花香白酒15箱、西塘花雕酒10箱、长城干红葡萄酒1箱,并以13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4、2015年1月29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香广将盗窃所得金龙鱼食用油、太太乐鸡精、洗衣粉等物贩卖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西项社区姜家厍77号底楼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家和福超市内,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黄香广处以2000元的低价收购金龙鱼调和油17箱、劲酒2箱、致中和五加皮酒4箱、扪一口白酒6箱、洗衣粉5包及太太乐鸡精2箱,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263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赚取差价,将从被告人黄香广处低价收购的稻花香白酒、西塘花雕酒、金龙鱼调和油等物又转售给“同顺超市”经营者汤忠堂(另案处理)及“小赵优优超市”经营者赵某。被告人黄香广、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现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薛某、姚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赵某、刘某的证言,同案犯汤忠堂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低价收购并转手销售赚取差价,价值人民币13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香广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香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