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宇宸商贸有限公司、王红、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宇宸商贸有限公司,王红,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1号之一经委大厦附楼1-3楼,组织机构代码68641582-4。负责人:符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宇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A座首层商铺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128988。法定代表人:王红。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宇宸商贸有限公司、王红、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宇宸商贸有限公司应归还票据款37962297.94元及从2014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05178.4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红、王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诉讼费237805.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莉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京市朝阳区的十二处房产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处理,本案暂不需要委托执行,待其他法院处置后,再申请委托执行或参与分配,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处理,本案暂不需要委托执行,待其他法院处置后,再申请委托执行或参与分配,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