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怀广与单道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怀广,单道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崔怀广,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卫,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单道聪,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崔怀广与被告单道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冬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怀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道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怀广诉称:被告单道聪购买原告鹅种苗,经结算欠款31500元,被告出具欠条并约定月利息3%。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依约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15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335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单道聪欠款的事实。被告单道聪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单道聪从原告崔怀广处买鹅苗,经结算,被告当场给了原告10000元,还剩余3150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崔怀广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保证从欠款之日起,在3个月以内按时还清,超期按3%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欠款人签字(章):单道聪2014年12月3日注:如发生纠纷,由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15年3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鹅种苗,事实清楚,且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双方已形成事实上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出卖方的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作为买受方的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3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在欠条中对逾期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从欠款之日起,在3个月以内按时还清,超期按3%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为止”,此约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从其约定,故逾期还款利息应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3月4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提出的2000元利息与欠条中对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约定不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道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怀广鹅种苗款315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双方约定的3%计算,从2015年3月4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建媛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