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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2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