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田某、申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田润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润泽,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润泽,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x区。2007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涛,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x县。2007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移送怀来县公安局管辖,同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润泽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申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申涛的辩护人当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公诉人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少辰、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润泽、被告人申涛及其辩护人冯正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申涛经被告人田润泽联系出售枪支人员乔某,从高某、乔某手中以14000元价钱购买仿真六四手枪一支、手枪弹5发,被告人田润泽帮助申涛垫付购买枪支款10000元。经鉴定,购买的仿真六四手枪属枪支。2、2012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田润泽、赵鹏与住宿鑫阳旅馆地下1号房间的蒋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田润泽用拳击打蒋某面部,造成蒋某鼻部受伤。赵鹏追打蒋某过程中将宾馆玻璃门打碎,后被告人田润泽与赵鹏将蒋某停放在旅馆门口的奇瑞轿车踹坏,经鉴定被害人蒋某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涛的行为己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田润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申涛、田润泽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申涛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1、被告人申涛犯罪情节一般;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2014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申涛欲购买枪支,经被告人田润泽介绍,与出售枪支人员乔某(已判刑)取得联系。后驾驶车辆到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乔家房附近公路,从高某(已判刑)、乔某手中以14000元价钱购买仿真六四手枪一支、手枪子弹5发,被告人田润泽帮助申涛垫付购买枪支款10000元,被告人申涛将购买的仿真枪拿走并交由他人保管。经鉴定,购买的仿真六四手枪属枪支。另查明:被告人申涛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该案系沽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2日移送怀来县公安局办理;3、被告人申涛供述: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田润泽问其是否买枪,其说买枪也没什么用。田润泽让其先看看,后其与“洋洋”(系田润泽朋友)到了一个地方,见到了卖枪的人,并看了枪。后一起回到张家口见到田润泽,卖枪的人要15000元钱,由于田润泽之前欠其20000元钱,其就和田润泽说先把枪拿走,具体多少钱让田润泽和他们算。田润泽表示同意。其就到小卖部买了卷胶带纸,把枪先用卫生纸包住,外面再用一条毛巾包住,把枪用胶带纸封在一个鞋盒里,将盒子放到了一个叫“东海”的朋友处。后来一个月后,田润泽还了其10000元,说用枪抵10000元;4、被告人申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申涛辨认卖给其枪的男子为乔某;5、被告人田润泽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一天,申涛向其说想购买枪支,其就将乔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申涛。后来申涛从乔某处买了一把手枪。其为申涛垫付了购枪款10000元,因为其从申涛处借过20000元,后其于2014年5月底还了申涛10000元;6、被告人田润泽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田润泽辨认向乔某购买枪的男子为被告人申涛;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乔某给其介绍了一个“内蒙人”。其与“内蒙人”说好以14000元的价格将该枪及子弹卖给内蒙人。“内蒙人”当时只给了其8000元,说剩下的6000元给乔某,让乔某再给其。过了几天乔某给了其2000元,说“内蒙人”只给了2000元,还欠其4000元;8、证人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高某辨认借给“内蒙人”买枪钱的人为被告人田润泽;9、证人乔某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田润泽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内蒙”的朋友想买枪。其与高某联系后说好14000元1支仿真64手枪、5发子弹。后田润泽的朋友、高某和其三人在左卫镇乔家房公路看了枪,田润泽的朋友开车将其与高某拉至张家口市找田润泽,并让田润泽支付买枪的钱。田润泽将8000元钱给了高某,说第二天将钱给其,让其将钱转交高某。第二天田润泽给了其2000元,其将2000元转交给了高某,还欠高某4000元;10、证人乔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乔某辨认经田润泽介绍向其购买枪支的“内蒙人”,系被告人申涛。买卖枪支的地点为怀安县左卫镇乔家房公路西侧;11、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4)4712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照片:证实经鉴定涉案仿真枪支属于枪支;1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枪弹扣押的情况;13、沽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申涛于2014年9月9日被传唤到案;14、怀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润泽于2014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申涛2007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田润泽2007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16、怀来县公安局预审大队出具工作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叫“洋洋”、“东海”的男子;17、沽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申涛在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并举报平定堡镇芳菲苑9号楼1单元402室有人吸毒,根据线索,该局侦破了贩卖杜冷丁片剂的王志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2012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田润泽、伙同赵鹏(已判刑)等人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十里香饭店饮酒后到鑫阳旅馆住宿,与住宿鑫阳旅馆地下1号房间的蒋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田润泽用拳击打蒋某面部,造成蒋某鼻背部裂创,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伴错位。赵鹏追打蒋某过程中将宾馆玻璃门打碎,后被告人田润泽与赵鹏将蒋某停放在旅馆门口的奇瑞轿车踹坏,经鉴定被害人蒋某伤情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警单、处警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张家口桥西区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田润泽寻衅滋事一案系被害人报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将该案移送怀来县公安局管辖;2、旅馆玻璃门修复发票、蒋某汽车维修发票、汽车维修单:证实被告人田润泽伙同赵鹏在鑫阳旅馆滋事造成的损失3800元;3、蒋某机动车驾驶证、被损坏汽车照片、鑫阳旅馆玻璃门被毁照片:证实被告人田润泽伙同赵鹏滋事造成鑫阳旅馆玻璃门和蒋某汽车损坏的情况;4、被害人蒋某陈述:证实2012年10月9日晚其在鑫阳旅馆住宿时遭到殴打的情况;5、被告人田润泽供述:证实2012年10月9日晚其与赵鹏酒后到鑫阳旅馆住宿时,无故殴打在此住宿的蒋某,并踢踹旅馆门口的一辆轿车;6、同案犯赵鹏供述:证实2012年10月9日晚其与田润泽酒后到鑫阳旅馆住宿时,无故殴打在此住宿的蒋某,并踢踹旅馆门口的一辆轿车;7、证人方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9日其与蒋某在鑫阳旅馆住宿时,无故遭到两名男子的殴打,其停在旅馆门口的轿车被踹的情况;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9日凌晨2时,赵鹏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住宿时与1号房间的客人发生冲突,赵鹏二人将1号房间的客人蒋某打伤,并打碎了旅馆门玻璃;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9日晚赵鹏、小田在鑫阳旅馆住宿时,打伤了住在1号房间的一名男子。并撞坏旅馆门玻璃踢踹旅馆门前一辆轿车的情况;10、证人覃某证言:证实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打蒋某鼻子一拳;11、张家口市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蒋某被田润泽等人殴打致轻伤;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润泽2007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13、张家口桥西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伙同田润泽寻衅滋事的赵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4、张家口市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田润泽寻衅滋事于2013年5月13日到新华街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润泽、申涛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田润泽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涛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申涛到案后主动交代非法买卖枪支并认罪伏法,应认定为自首。经查,根据本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申涛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4年9月9日被沽源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其交代了其枪支的来源及购买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供述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和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其不构成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申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润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寻衅滋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寻衅滋事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润泽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润泽犯寻衅滋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润泽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被告人申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 鑫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