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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郑李雪、陈拥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李雪,郑李霜,黄建平,陈拥军,郑国柱,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第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李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平。原审被告:陈拥军。原审被告:郑国柱。原告被告:郑李霜。原审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柱。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李雪为与被上诉人黄建平、原审被告陈拥军、郑国柱、郑李霜、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郑李雪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李雪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