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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子欣与淮安市新城运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欣,淮安市新城运南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李子欣,女,汉族,2005年4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王巧玲,女,汉族,1981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咸进、王照辉,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新城运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志栋,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良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欣与被告淮安市新城运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欣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李子欣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