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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梁渊、许晨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梁渊,许晨光,井陉县润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渊。委托代理人付东。被告许晨光。被告井陉县润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法定代表人:谷月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梁渊、许晨光、井陉县润丰运输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菊平审 判 员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马晓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