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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商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县富之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县富之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商特字第00038号申请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翔,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晓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泗洪县富之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青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泗洪县富之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之民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贤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盛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晓梅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富之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盛达公司称:借款人泗洪县阳山水果种植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阳山合作社)向泗洪县东吴村镇银行借款100万元,由申请人为阳山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阳山合作社签订反担保合同,由被申请人为阳山合作社提供反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用被申请人位于泗洪县孙园镇工来集中区青临路西侧的2幢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洪房他证泗洪县了第t086715号,抵押登记债权为742.49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后阳山合作社未能按约向泗洪县东吴村镇银行偿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申请人代为偿还。而被申请人作为反担保人未能向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未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代偿了101、621667万元。申请人为实现担保物权,请求:1、代偿款本金及利息91、621667万元(已扣除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91、621667万元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富之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陈述一致。另查明,借款人阳山合作社给付申请人保证金10万元。双方及阳山合作社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担保总额每日千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代为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抵押权的行使范围,本案抵押物担保债权为91、621667万元(已扣除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91、621667万元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泗洪县孙园镇工来集中区青临路西侧的2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洪房他证泗洪县了第t086715号)进行拍卖、变卖,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以下债权:1、代偿款本金及利息91、621667万元(已扣除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91、621667万元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100元、强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