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剑锋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建安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569号原告谢剑锋。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建安路营业所,地址:肥乡县建安路西段国税局斜对过。主要负责人:赵书霞。原告谢剑锋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建安路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剑锋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剑锋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剑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梦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