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钟优虎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优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钟优虎,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钟优虎与被执行人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43816元,执行费875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