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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女,汉族,四川省仁寿县村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在审理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杭艳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