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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天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天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56号罪犯李天知,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湛中法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天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天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