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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利潮钢铁有限公司,王伟国,龚伟霞,张成虎,颜玉雕,陆天一,黄建园,周晓红,李海英,安莹丹,蒋一骏,蒋鸿,江苏亚炬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联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臻臻。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911室)。法定代表人朱臻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工运路8号。负责人杨凯,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无锡利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街732号交易三厅3127室。法定代表人颜玉雕,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伟国。原审被告龚伟霞。原审被告张成虎。原审被告颜玉雕。原审被告陆天一。原审被告黄建园。原审被告周晓红。原审被告李海英。原审被告安莹丹。原审被告蒋一骏。原审被告蒋鸿。原审被告江苏亚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689室)。法定代表人何锡妹,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无锡市联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360号2030室。法定代表人安莹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臻臻、无锡建臻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琨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迪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