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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明英、刘学华等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英,刘学华,刘某甲,刘某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98号原告余明英,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学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刘某甲,男,201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荣昌县。原告刘某乙,男,201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雷寒,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英、刘学华、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余明英、刘学华、刘某甲、刘某乙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