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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玉辉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辉,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张玉辉,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石本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平,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蔡县。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副食生意资金紧张于2014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承诺于2015年2月份归还,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利息3000元。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平于2015年5月3日前偿还原告张玉辉本金50000元,对于利息部分原告张玉辉放弃追要;如被告钟平逾期偿还,被告钟平从其退休金中每月支付800元,直至50000元偿还为止。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玉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