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孟宪东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孟宪东,任维臣,任启国,朱应柱,任维红,石洪军,孟庆忠,孟宪法,任维永,任启永,孙昭同,孙士强,孙昭成,任启元,任维恒,孟昭廷,吕爱全,孟庆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翟君,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任启国,主任。被执行人:孟宪东。被执行人:任维臣。被执行人:任启国。被执行人:朱应柱。被执行人:任维红。被执行人:石洪军。被执行人:孟庆忠。被执行人:孟宪法。被执行人:任维永。被执行人:任启永。被执行人:孙昭同。被执行人:孙士强。被执行人:孙昭成。被执行人:任启元。被执行人:任维恒。被执行人:孟昭廷。被执行人:吕爱全。被执行人:孟庆一。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孟宪东、吕爱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凤城证经字第8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凤城证经字第8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9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斌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