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志明、王琳与王琳、王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王琳,王泽,徐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59号原告:王志明。被告:王琳。被告:王泽。被告:徐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王琳、王泽、徐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志明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