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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志明、王琳与王琳、王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王琳,王泽,徐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59号原告:王志明。被告:王琳。被告:王泽。被告:徐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王琳、王泽、徐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志明负担。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