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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行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儋州市东成镇抱舍福安村经济合作社与儋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儋州市东成镇抱舍福安村经济合作社,儋州市人民政府,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琼行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儋州市东成镇抱舍福安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李世显,该经济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德华,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法定代表人:张耕,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何发亮,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发达,儋州市农业委员会科员。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住所地: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兵祚,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玲,海南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号财富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林进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晓东,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红,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北部湾大道7公里处。负责人:郭应雄,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玉石,儋州市和盛法律事务所主任。上诉人儋州市东成镇抱舍福安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福安经济社)因其诉被上诉人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以下简称西联农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胶集团)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分公司)颁发林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行初字第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上午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经济社的负责人李世显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德华,儋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林发达,国营西联农场的委托代理人张金玲,海胶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建红,西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玉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部分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行初字第23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儋州市东成镇抱舍福安村经济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 岱代理审判员  尹茂平代理审判员  羊 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励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