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传喜与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喜,程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朱传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程志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喜与被告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依法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朱传喜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