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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曹少红与杨松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少红,杨松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曹少红。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被告:杨松贤。原告曹少红为与被告杨松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林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少红的委托代理人赖其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松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与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收条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27日归还;借款利息:月息2分;还款情况:已支付利息4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松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少红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松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