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绪忠与焦元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忠,焦元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李绪忠,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焦元建,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绪忠与被执行人焦元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商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