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耿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耿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3000元、利息133.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12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3259.60元交到本院。现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