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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厉某甲与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甲,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厉某甲,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家慧,灵璧县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某乙,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甲与被告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厉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