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占斌、周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占斌,周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372号原告:杨婷婷,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杜瑶,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斌,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伟琴,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杨婷婷与被告占斌、周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斌、周伟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婷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9日,被告占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2月18日前还清借款,若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归还,则被告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5%的违约金。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该款,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占斌有还款义务,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周伟琴对该借款有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占斌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周伟琴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占斌向杨婷婷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占斌向杨婷婷借款7万元,借款使用期限为30天。双方同时约定若占斌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归还该借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杨婷婷支付5%违约金。但借款逾期后,占斌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占斌与周伟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占斌向杨婷婷借款7万元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借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杨婷婷要求占斌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占斌在其承诺的借款期内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杨婷婷要求占斌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现杨婷婷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因占斌与周伟琴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本院对杨婷婷要求占斌、周伟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斌、周伟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婷婷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即775元,由被告占斌、周伟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维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