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范成怀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成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042号罪犯范成怀,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成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五个月;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二O一三年五月九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五个月。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因悔改表现突出,但间隔上次减刑时间尚短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范成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25.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范成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成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成怀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