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2014)灞执字第005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支付李某甲5172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5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