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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国建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建,江涛,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谢国建。委托代理人杜世明,南充市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涛。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罗彤,局长。本院在执行谢国建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3月2日向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3047800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嘉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涛在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的到期债权3047800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存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