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育英与姚宝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育英,姚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赵育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姚宝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育英与被执行人姚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宝平所欠申请执行人���育英251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