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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诉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泽,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喆、刘超,均系该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古德菲力体育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