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奕雄不予减刑退案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奕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06号罪犯陈奕雄,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奕雄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奕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奕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奕雄在本院办理该案期间已刑期届满并出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奕雄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