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贤温与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贤温,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温,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桓台县唐山镇宾利酒水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丹,无业。上诉人李贤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贤温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立峰,被上诉人张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