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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贤温与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贤温,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温,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桓台县唐山镇宾利酒水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丹,无业。上诉人李贤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贤温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立峰,被上诉人张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王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