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单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岑华春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