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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韩永金与韩艳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金,韩艳,葛成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韩永金,男,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韩艳,女,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曲涛,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葛成,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金、原告韩艳(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葛成(以下简称被告)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永金、原告韩艳撤回对被告葛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