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陈某甲,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清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2004年3月20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6月,原告诉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和好。但是被告仍继续殴打辱骂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陈某乙(2004年3月2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原件1本,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陈某乙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证实婚生子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2004年3月20日出生)。现原、被告已分居3年多。婚生子陈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家庭共同财产及家庭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经系合法婚姻关系,因感情问题分居3年多,已经达到婚姻感情破裂标准,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陈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改变子女生活、学习的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有利方面考虑,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根据原、被告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及原、被告收入情况酌情考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2004年3月20日出生)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原告赵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赵某某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被告陈某甲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清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嘉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