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务局与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水务局,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翼,男,该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李锐,女,该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景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水罚字(201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拆除取水工程,承担拆除取水工程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取水工程自行拆除并向我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与我院共同到达工程现场确认取水工程已拆除完毕。西安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1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务局向我院申请终结西安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1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西安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罚字(201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