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健与夏伟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健,夏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21号申请人:郑健。被申请人:夏伟文。申请人郑健与被申请人夏伟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夏伟文的坐落于常山县香樟小区31幢东单元601室(保全价值:124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伟文的坐落于常山县香樟小区31幢东单元601室(保全价值:124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