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谢观音与邓岩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观音,邓岩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04号原告:谢观音,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林署云,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岩志,男,成年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观音诉被告邓岩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以被告已付清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谢观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观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8元,由原告谢观音负担。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