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鹏、易娜梅与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易娜梅,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鹏,农民。原告:易娜梅,农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中医院,住所地涉县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海,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牛秀兰,系涉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花亭,系涉县中医院妇产科主任。被告涉县医院,住所地涉县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段献荣,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文兵,涉县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树鱼,涉县医院儿科主任。原告刘鹏、易娜梅与被告涉县中医院、涉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鹏、易娜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鹏、易娜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春艳审 判 员 贾学亮代理审判员 王苗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