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广连与无锡尚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连,无锡尚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38号原告王广连。委托代理人沈绿。被告无锡尚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顾北村(锡张路355号)。法定代表人项金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新业。本院受理原告王广连诉被告无锡尚豪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王广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