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