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书龙与陈忠、张美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龙,陈忠,张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书龙,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忠,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美艳,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案外人王美英,女,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209186963。本院依原告黄书龙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融民保字第2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案外人王美英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查封。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关于原告黄书龙与被告陈忠、张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对案外人王美英提供担保的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案外人王美英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街东侧4号楼302单元(房权证号:融房权R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凤翔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