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书龙与陈忠、张美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龙,陈忠,张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书龙,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忠,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美艳,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案外人王美英,女,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209186963。本院依原告黄书龙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融民保字第2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案外人王美英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查封。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43号关于原告黄书龙与被告陈忠、张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可对案外人王美英提供担保的房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案外人王美英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宏路镇宏路街东侧4号楼302单元(房权证号:融房权R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凤翔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