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祝为国与赵素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为国,赵素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祝为国,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素芹,女,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祝为国诉被告赵素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为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