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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吉兴与刘春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兴,刘春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陈吉兴被告刘春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兴与被告刘春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吉兴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