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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丙与王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某丙,女,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义村人。被告王某丁,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新义街人印厂东区*楼**户居民,原告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丙以与被告王某丁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丙承担。代审判员  吕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