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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春光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张春光,男,汉族,1990年4月5日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容新志,男,汉族。被告张静,女,汉族,1989年8月5日生,住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光诉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