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释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胡可鑫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可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475号罪犯胡可鑫,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可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可鑫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胡可鑫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胡可鑫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可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可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