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余希伯诉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希伯,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余希伯,男,汉族,52岁,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龚素彬,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希伯与被告越西县尔普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希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希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1元,减半收取3870元,由原告余希伯负担。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