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余名壮、童红伟与童红伟、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名壮,童红伟,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40号原告:余名壮。被告:童红伟。被告:郑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名壮诉被告童红伟、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名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童红伟、郑国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名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余名壮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