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瑞荣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荣,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730-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荣。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振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瑞荣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3374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较多未结民商事执行案件,其有关财产现已被查封、冻结,但处置、拍卖变现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胜军 关注公众号“”